一、背景依据
1.《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航发展基金等 3 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21〕1 号)
2.《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 3 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 号)
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流程》的通知》(闽财税〔2021〕4 号)
二、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航发展基金等 3 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21〕1 号)、《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 3 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 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流程》的通知》(闽财税〔2021〕4 号)文件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区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三、范围期限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航发展基金等 3 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21〕1 号)、《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 3 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 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流程》的通知》(闽财税〔2021〕4 号)要求,从2021年6月1日起,按年度征收。
四、主要内容
(一)征收对象。永定区中心城区及各乡镇(街道)范围内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二)征收标准。
1.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0.9 ‰缴纳;
2.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缴纳;
3.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
(三)征收机关。征收工作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至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永定区税务局。
(四)征收方式。
1.征收期限。实行按年征收,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申报征缴期,缴费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属期为上一年的缴款。缴费人注销的,应在注销清税(费)同时缴清本年度存续期间应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为征收标准规定的当期申报收入或流转税额。
2.在规定征收期结束后30日内,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永定区税务局应将未缴纳信息传递给区财政局和水利局,各部门加强协作,依法依规做好催缴入库工作。
五、注意事项
1.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区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的相关文件废止。
2.除上述规定外,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使用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3.今后,永定区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发文或有关部门联合发文通知。
六、关键词诠释
关键词:区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黄军彩;联系电话:13906071668
龙岩市永定区水利局
2021年9月28日